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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筑卫健发〔2026〕1 号 | 发布机构: |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
| 成文时间: | 2026-01-25 | 发布时间: | 2026-01-25 11:23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现行《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9月10日经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后施行。规定“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其中第(三)款规定:“优先就诊,免交挂号费和普通注射费”。市卫生健康局经组织区(市、县)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调研,现就贯彻落实规定中残疾人就医优惠政策措施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在贵阳市辖区内就诊的残疾人群体。
二、执行范围
贵阳市市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执行时限
长期执行(规定内容若经省和市人大部门修改修订后,按照新的要求贯彻执行)。
四、贯彻落实要求
(一)残疾人身份识别
残疾人持残疾证到贵阳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措施。残疾人群体因各种原因未持残疾证到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经识别(有明显身体残疾,或通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进行身份信息确认)为残疾人的,按照优惠措施给予减免。
(二)政策措施宣传提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一站式服务中心”、人工收费窗口或自动挂号(缴费)机等醒目位置,张贴残疾人“优先就诊,免交挂号费和普通注射费”的标识,提示引导残疾人享受相关政策。
(三)免交挂号费情形
1.残疾人患者到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人工挂号窗口挂号就诊的,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挂号收费代码:110100001a;收费标准:省、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均统一按照0.50元执行减免)。
2.残疾人患者通过网上预约挂号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自助机挂号时,挂号产生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可到门诊挂号窗口进行退费。
3.残疾人患者到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挂号就诊时,以下情形不列入减免范围:初诊建病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历手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照现行政策,可收取“一般诊疗费”(指将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项费用。具体项目有:普通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门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输液、小儿头皮输液、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一次性输液器等)。
五、免交普通注射费情形
1.残疾人到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期间,涉及肌肉注射(包括皮下、皮内注射、胰岛素皮下注射)收费项目的,免交注射费(收费代码:120400001;收费标准:省2.52 元、市2.52元、县1.89元)。
2.残疾人到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期间,以下情形不列入“普通注射费”减免范围:胰岛素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特殊性消耗材料;药物、血液和血制品。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思想,认真抓好《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第 (三)款”规定的贯彻落实,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减轻残疾人就医负担,提升残疾人群众就医看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本机构规范设置残疾人就医优惠政策措施的标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残疾人享受相关优惠和减免政策。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与残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加强残疾人就医优先就诊及相关费用减免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通知精神抓好执行,确保措施落实落地。市卫生健康局将联合市残联等部门,做好规定条款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结合贯彻落实情况,细化完善工作措施,探索研究相应保障机制。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5日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医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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