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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2 16:0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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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若医疗机构没有及时办理注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依法注销(并收缴)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你们三家医院停业已超过1年,我局已于2026年6月1日在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官网发布公告,并通过在你们三家医院地址张贴公告及邮寄送达公告等方式将公告向你们三家医院送达。

鉴于你们三家医院停业已超过1年,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依法注销你们三家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们三家医院有陈述权、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院申请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七号楼3027室

联系人:敖毅

联系电话:0851-87989846、0851-87987183

特此公告。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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