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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2 16:07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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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泉湖医院、贵阳爱丽医院: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局已于2026年6月1日在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官网发布《关于责令医疗机构补办申请校验手续的公告》,通过在你们医院地址张贴公告及邮寄送达公告等方式将公告向你们单位送达。

鉴于你们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依法注销你们两家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们有陈述权、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院申请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七号楼3027室

联系人:敖毅

联系电话:0851-87989846、0851-87987183

特此公告。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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