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规范救护车入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安全。针对长期以来我市救护车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要求,现就加强贵阳贵安救护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救护车管理规范
凡在贵阳市范围内属于贵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救护车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自有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本通知执行。贵阳贵安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救护车,均应当按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黔党办发[2018]10号)、《贵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筑委厅字[2020]46号)等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同时,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救护车驾驶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保障医疗急救工作的顺利开展及道路交通安全。
(二)应急指挥与调度职责
在重大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及救护演练时,由贵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车,贵阳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救护车的调度工作。
(三)救护车责任主体
配置与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救护车的分类标准
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急救、抢救危重伤病员、院间转送非急救病人(如失能、需要看管的精神病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病救灾、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含不被视为一般的物品)专业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4种类型:
(一)院前医疗救护车
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伤病员转运。院前医疗救护车参照A、B、C型救护车配置,车载医疗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1.普通型救护车(A型):主要用于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配备基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适用于病情较稳定的患者转运,能够进行基本的输液、吸氧、包扎等医疗处理。
2.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主要用于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配备有急救复苏和抢救设备以及必备药品,能够在现场或运送途中对危重伤病人员进行抢救。
3.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主要用于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也称为负压救护车,具有负压隔离功能,能够减少医务人员交叉感染的风险,适用于运送传染病人。
(二)其他用途救护车
其他用途型救护车(D型):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车、现场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卫生通讯、血液运送救护车、转运本单位患者、后勤保障以及人员运输等专用车辆,车型不限。装备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装备。
(三)冷藏车(疫苗运输车)
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运输。全密封货厢,货厢内有专用制冷包和专用制冷系统(制冷温度不低于2-8C),用于存放疫苗、药品。
(四)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专用特种车辆
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参照A、B、C型救护车配置,车载医疗设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主要用于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的医疗护送和转送服务的车辆。不得加装警灯警报器,不得从事超范围的任务。纳入我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站(点)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要统一安装无线通讯装置和车载信息终端,接受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
三、救护车管理措施
(一)配置标准
救护车配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 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机构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配置救护车数量和类别。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将依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划分,制定相应的救护车分类配置标准。贵阳市急救中心(市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救护车的配置,全力保障全市伤病员的急救及转送工作,并且至少应配备2台医疗急救指挥车,以便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任务。
1.市、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卫生应急任务需求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量等因素,划定医疗急救任务范围,每3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城市反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乡镇不得超过30分钟,实现全域覆盖并缩短急救半径。
2.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5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编制床位在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若承担120急救站点任务,可申请配置2-3辆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编制床位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总数上限为5辆;三级医院按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
3.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中心卫生院可配置1-2辆救护车;承担120急救站点任务的中心卫生院,可配置2-3辆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
4.妇幼保健专科、精神医疗机构可配置1-2辆救护车,并配备儿科、新生儿救护等专用设备以及危重孕产妇救护相关设备(开设产科的情况下)。
5.长期负责重要活动保障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增配1辆普通型救护车。
6.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应型号救护车。其中,血液运送型救护车仅允许采供血专业机构配置和使用,用于血液运送。
7.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可依据职能、承担任务以及相关装备标准,适当增配相应型号救护车。每支队伍原则上可配置1辆应急指挥车、2-3辆应急专业救护车、4-5辆应急保障型救护车。
(二)救护车使用性质审核
1.新增救护车辆入籍时,除具备机动车入籍常规手续外,需凭贵阳市卫生健康局《贵阳市救护车办理通知单》(附件1)前往车管所办理入籍手续。
2.省、市和各区(县、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应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救护车使用性质进行审核。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贵阳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附件2)。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⑤若为更新车辆,还需提供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3.车管所应依据市卫生健康局的《贵阳市救护车办理通知单》开具救护车入户证明,并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进行严格检验。符合要求的,凭救护车入户使用证及相关手续办理入籍,车管所同时核发特种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不符合要求的,待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
(三)救护车报废更新与转让管理
1.报废更新管理救护车严格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行驶里程达4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10年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救护车报废更新需凭借有关报废手续在车管所办理。各相关单位报废、更新救护车时,需按照新车入籍车辆的申领程序办理。
2.转让管理原则上救护车不得随意转让,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受让双方必须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意见,而后到市卫生健康局办理变更备案,再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若医疗机构已依法注销,原申请的救护车由车辆管理部门注销其救护车性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按规定报废需更换的,必须持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更换审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须转让,受让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需到市卫生健康局办理变更备案,以及到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同时,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必须服从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卫生健康局的监督、管理和指挥,严禁挪作他用,坚决杜绝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3.其他管理要求
①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站(点)救护车入网需按照《关于统一全市“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标识和规范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筑卫健发[2022]40号)要求进行办理。申请加入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获市卫生健康局批复同意后,由贵阳市急救中心发放救护车辆编号并将其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且在市卫生健康局官网公示。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档案。对于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市、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同级相关部门。
四、车辆外观制式规范要求
(一)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外观喷涂需严格遵循《贵阳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外观标识规范》的要求。
(二)冷藏车(疫苗运输车)和其他用途救护车。
1.车身外观制式采用白色,由“红心白十字”、红色行楷识别字等要素构成。
2.车身正面(引擎盖)使用简化的“红心白十字”图案。
3.车身两侧上部标识红色行楷识别字,依据具体用途喷涂“卫生应急队伍现场检测、卫生防疫、应急指挥、应急保障,转运本单位病人,运送疫苗、血液、器官、标本,巡回医疗”等相应标识;车身两侧使用红色行楷识别字,标识“机构名称及标志”;车门使用“红心白十字”图案及“中国卫生”中英文标识。
4.车身后侧标识红色行楷识别字,依据具体用途喷涂“卫生应急队伍现场检测、卫生防疫、应急指挥、应急保障,转运本单位病人,运送疫苗、血液、器官、标本,巡回医疗’等相应标识。
(三)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救护车。车身外观制式采用蓝白色,车体标有“非医疗急救转运服务”字样,同时标有统一的“呼叫电话”,车身尾部使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车辆编号”标识。涂装过程中,在保证整体效果一致的前提下,可对外观制式的组成要素按比例缩放,使之与车身协调。具体车型的涂装尺寸由汽车生产企业按涂装示意图完成。车身外观涂装应采用符合GB/T18833-2002要求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反光膜;材料户外耐久性应在5年以上。除院前急救救护车外,其他救护车辆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急诊”等与院前医疗急救相混淆的标识和颜色。
五、部门责任
(一)市卫生健康局、市急救中心(市紧急医学救援中心)每年要定期向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收集救护车数量、车牌号、购置日期、使用状态等情况明细单。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救护车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使用情况,加强本系统车辆管理,认真排查收集到的救护车专项整治行政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线索移交登记管理,对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要加大宣传力度。
(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护车登记信息,救护车辆登记和核发检查合格标志,查处假牌套牌、非法改装或非法安装和使用标志灯具、报警器以及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到举报的“黑救护”案件进行依法查处;根据卫健行政部门比对结果,对未录入救护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救护车进行清理;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为救护车登记上牌工作;救护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局反馈处理情况。救护车在执行急救和应急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保障其特别通行权利,建立“绿色通道”,
(四)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开展“黑救护”整治(五)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属于贵阳市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救护车的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档案,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功能使用救护车,保持救护车车况良好,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救护车要配备专职驾驶员,驾驶员经市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无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驾驶员上岗证的不得驾驶救护车。
(二)贵阳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救护车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非本地牌照救护车在本市从事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因行政处罚等暂停执业期间,非紧急情况或未经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允许,救护车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急救中心和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不得将值班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转送服务。除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在指定固定地点停放。
(四)急救中心和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应加强救护车辆的检查、保养、清洁、消毒,保证救护车内医疗设施和车载通讯设备的日常维护,严禁使用车载通讯设备进行非急救任务以外的通讯。
附件:1.贵阳市救护车办理通知单